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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仓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农友植物医院有限公司塔汇店
上海海明蔬菜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仓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明蔬菜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和人工费损失合计25,000元;

二、被告上海仓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明蔬菜专业合作社诉讼费损失600元;

三、被告上海仓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明蔬菜专业合作社大棚薄膜损失10,000元。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计1,221.50元,由原告上海海明蔬菜专业合作社负担876.50元(已付),被告上海仓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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