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开贵、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开贵、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