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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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三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6339万及利息(利息以6339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18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川塔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583元,由被告四川省三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