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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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瑞明包装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高安市瑞明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469954.1元及利息642285元,并自2020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以本金4469954.1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 二、由被告***、***、***某、***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向原告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安市瑞明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高安市瑞明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86元,由被告高安市瑞明包装有限公司及被告***、***、***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