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州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03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永州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胡东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