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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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2020)湘10执582号 罗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48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缴纳罚金5000元,现被执行人罗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附加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湘0481刑初16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罗明附加刑罚金5000元财产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