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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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4646.80元(32323.40元/年×20年×10%)、误工费24794元(154元/天×161天)、护理费11088元(154元/天×72天)、二次手术费627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1000元、电动车损失费2000元,合计121298.80元。 二、原告***医疗费2731.13元、电动车损失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40元/天×12天)、手机损失费1500元,共计5511.1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30%即1653.34元。 三、原告***自收到上述赔偿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元,由***负担617.40元,***负担264.60元。鉴定费3300元,由***负担2310元,***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