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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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4民初788号 原告:***,男,东乡族,生于1975年11月2日,农民,文盲,住***。身份证号***。 被告:马胡色尼,男,东乡族,生于1970年1月1日,农民,小学文化,住***。身份证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9E。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马胡色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胡色尼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13491.25元、误工费30555元、护理费85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营养费1180元、交通费1000元、二轮摩托车损2000元、合计62681.25元。另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以及出院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待司法鉴定后一并主张;2、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0日08时25分,被告马胡色尼驾驶车牌号为甘NM1035号的小型客车沿甘大线行驶至甘大线104KM+100M时,与原告***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部分受损情况。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广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原告***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伤情复发,2020年4月11日再次在广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陈旧性脱位,左钢上肌腱损伤,医疗费用由被告马胡色尼垫付,原告垫付了600元,出院18个月后需取出肩内固定物,医疗费用由原告***垫付。 2020年4月2日,广河县交警大队第***00019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胡色尼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第一被告马胡色尼甘NM1035号车在第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第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受到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原告***各项人身损害赔偿为医疗费核准为17640元(其中交强险内10000元未予核减)、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360元、伤残赔偿金41939元、误工费13050元、护理费87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540元,共计88829元,摩托车修理费1200元,合计为90029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营销服务部于2020年8月17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 二、原告***在收到上述第一项保险公司赔偿款即日返还被告马胡色尼垫付的医疗费4552元。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款项履行方式,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直接汇入广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27345101040038127上,款付本院后再转交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丽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