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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答复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崇左市三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新田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59号

潘晓明、崇左市三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新田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谢平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明与被告崇左市三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新田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谢平海居间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潘晓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桂1402民初22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西新田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谢平海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8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新田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谢平海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1845.96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

三、查封被申请人谢平海名下哈弗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对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的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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