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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答复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瑞特种子有限责任公司
中粮崇左江州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福域智慧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29号

广西福域智慧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瑞特种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福域智慧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瑞特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广西福域智慧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桂1402民初21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西瑞特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1008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瑞特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卡,实际控制金额为1411.52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

三、以100800元为限,扣留被申请人广西瑞特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粮崇左江州糖业有限公司的进厂原料蔗款实际扣留97353.94元。

四、查封申请人广西福域智慧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桂A×××××五菱牌、桂A×××××五菱牌、桂A×××××田野牌、桂A×××××田野牌机动车四辆(查封期限为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已执行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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