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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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灵川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被告***、灵川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编号A:[一手贷]字[桂林分]行[灵川县]支行[2017]年[0000604]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借款本金302795.69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18日利息为1298.41元,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4360元; 四、被告灵川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妥位于灵川县“阳光格林”9幢1单元16层1-16-2号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并交原告收执之前对被告***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3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18元,由被告***、灵川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36元[收款单位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