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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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仟禄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向原告云南仟禄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109.85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仟禄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李俊山负担3721元,由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1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