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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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7万元; 二、被告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798元,被告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