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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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卫尔康医药有限公司 黄冈市康得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黄冈市卫尔康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医用耗材款294442.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94442.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冈市卫尔康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6元,减半收取285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