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桥重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1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桥机康泰综合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罗祖亮,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武汉桥机康泰综合医院(下称康泰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5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康泰医院前身为铁道部大桥局桥机厂卫生所,黄德高任该卫生所所长。2012年12月武桥集团(曾用名湖北武桥控股有限公司)与黄德高签订投资协议,在上述卫生所基础上共同出资200万元设立康泰医院,其中武桥集团出资140万元,占比70%,黄德高出资60万元,占比30%。2013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为康泰医院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055***A1002),黄德高任该医院法定代表人及院长。 为证实与康泰医院间存在借款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交盖有康泰医院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四份及2018年6月20日康泰医院向其送达的询证函一份,分别载明:“1、续转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年息9%;2、现金借款金额2万元,借款期限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年息9%;3、续存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年息9%;4、黄德高借款续存转***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年息9%;”、“致:***本公司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湖北分所是正在对本公司截止2018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单位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单位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事项,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回函请直接寄至湖北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湖北分所。1、本公司与贵单位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2018年3月31日,欠贵单位借款32万元”。***未在上述询证函信息证明无误处签名,但庭审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询证函所载借款金额予以认可。就上述询证函的出具事宜,一审法院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湖北分所进行了调查核实,该所工作人员告知:2018年6月,该事务所接受武桥集团委托就康泰医院原院长黄德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现场审计,涉康泰医院相关询证函中所载内容,均系该事务所在对康泰医院提交的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核查的基础上作出。 一审法院另查明:除***外,一审法院另受理了黄德高、龚敏华、姚顺香、王馨、张崇芳、刘军、李英、张巍和张屹分别与康泰医院民间借贷纠纷八案。经查,***系黄德高之妻,刘军系黄德高儿媳,张崇芳系黄德高岳母,李英系黄德高姨妹,张巍、张屹系黄德高之姐黄冬梅(2018年5月28日去世)之女,龚敏华系武桥集团退休职工,王馨系康泰医院职工(副院长),姚顺香系黄德高好友。针对案件所涉借款主体多为黄德高亲友的这一情况,康泰医院提出涉案所谓借款,应属黄德高本人及其擅自向其亲友输送利益的行为,其严重损害了康泰医院及股东武桥集团的利益。而黄德高则称康泰医院长期经营不佳,武桥集团自身负债累累,也无从顾及医院的运营,因此医院为继续经营被迫对外借款。为证实其主张,黄德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武桥集团财务总监张卫2017年6月至同年9月间的相关短信聊天记录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聊天记录记载:“黄:张总你好!整整5个月了啊!(2017年8月21日聊天记录);张:在外弄钱,再联系(2017年9月7日聊天记录)、多方努力无果,节前基本无流入,机关六个月没发工资、食堂从10月1号罢工断炊,我也是无奈了(2017年9月29日聊天记录);黄:张总我理解你,罗总那里张总可以通融一下,节后到账就还他,我这里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有什么意外事情就搞大了!我想罗总会给你面子的(2017年9月29日聊天记录);黄:张总你好!请你抽空跟俞总打个电话,医院账上的资金这两天要用,欠员工工资、水电费,伙食费要支付!(陆续回款中)谢谢!(2017年11月29日聊天记录)”等内容。证人马某(2014年6月至2018年4月间在该院任出纳)证言:“2014年8月左右,武桥集团派两人(称呼其李总监和程总)长期驻扎在康泰医院,2018年年初两人撤回集团。医院经费构成主要有医保回款、医院收益,但资金周转不过来时也会有借款。借款是找职工借的,并许诺利息为年息9%,因为利息较银行高,就说借着周转下,对方也就同意了。借款都是由我这开具收据,我经手的借款有200多万元,有的是现金,现金借款就由我陪着存到医院的账户里,有的就直接转到银行的对公账户。2017年之前都有正常还本金及利息,也都是从银行账上走的。武桥集团没有向医院拨过款,集团自身都比较困难。2017年3月左右听说要卖掉医院,当时来了一班人将医院围住,当时黄院长要我将公章给这些人。公章及财务章我交给了黄院长,此后具体是什么人拿走的章子我不清楚……”。 一审法院还查明:2017年4月24日,罗祖亮、黄德高、王馨(康泰医院副院长)三人,以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纪要形式一致通过并决议:1、免去黄德高的执行董事职务,选举罗祖亮为执行董事;2、继续聘任黄德高为医院院长等内容。同年5月15日,康泰医院取得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罗祖亮任该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2018年5月,黄德高称其被迫未继续在康泰医院任职。2019年5月该院实际停止运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康泰医院向***出具的收据、黄德高与武桥集团财务总监张卫的相关聊天记录、时任康泰医院出纳马某的证言及一审法院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湖北分所的调查可以认定,康泰医院日常运营所需资金出现困难后,时任该院法定代表人兼院长的黄德高通过向其亲友、该院职工进行资金筹集,并由医院出纳人员进行登记后出具收据的行为系客观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主张康泰医院与其存在合法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予以采信。2018年6月20日,武桥集团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湖北分所依照康泰医院截止2018年3月31日的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计,并由康泰医院向***出具询证函,确认康泰医院尚欠***借款本金32万元,***亦对该借款金额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对康泰医院尚欠***借款本金32万元予以确认。康泰医院向***出具的收据中对借款期限及利息按年息9%计付予以了约定,现***要求判令康泰医院以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标准向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其借款本金32万元由四笔构成且借款期限不同,故利息计付应分别计算。***要求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借款本金50.2万元为基数计算应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康泰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二、康泰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分别偿还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标准计算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标准计算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标准计算自2016年8月4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标准计算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3元、保全费2575元,由***负担827元,康泰医院负担5481元,康泰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66元,由武汉桥机康泰综合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义林 审判员李斌成 审判员刘阳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政益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