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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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