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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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6116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 如果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7元,减半收取计3023.5元,由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