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昇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 五矿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对被告山西昇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起诉;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山西昇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补缴1998年至2008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并承担滞纳金、缴纳合同解除前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办理失业保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