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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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305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住***。 负责人:陈富,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岚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宋倩宇 书记员邵招瑜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