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蓝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景豪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警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景豪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用286000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景豪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939元,由原告负担40811元,被告负担3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