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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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乐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乐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价款440889.8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2)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4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10684元,由被告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以下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原告南京乐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