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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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并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