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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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山西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48785.66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山西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20000元及利息,由山西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该项目全额发票后7日内给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山西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十五日内给付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投资853247.64元; 驳回山西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430元,由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995元,由山西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332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