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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麦盖提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分公司
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宏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31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解除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31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31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04688.38元及违约金983944.79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5日止的利息3050215.98元,以及从2018年12月6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7004688.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5%计算)”;

四、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31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新疆宏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向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8968.75元”;

五、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麦盖提县沙漠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17004688.3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00元,由兴华建设公司负担76050元,由金汕润和负担117000元,由宏伟旅游公司负担1950元。兴华建设公司就其上诉部分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963.71元(兴华建设公司已预交),由兴华建设公司负担。宏伟旅游公司就其上诉部分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27元(宏伟旅游公司已预交),由兴华建设公司负担63386.73元,由宏伟旅游公司负担640.27元。评估费145000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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