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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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6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2014000元(借款本金3600000元×月利率2%×36个月-已付利息578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3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3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5664000元,后变更诉讼标的为5614000元,给付标的5614000元,占诉讼标的的100%。案件受理费510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