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奥布力·则科如拉工程款125693元;被告拜合提亚尔·阿卜杜加帕尔对于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