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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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奥布力·则科如拉工程款125693元;被告拜合提亚尔·阿卜杜加帕尔对于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被告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