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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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3月21日下欠的利息49671.20元,合计249671.20元;2020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8.7‰上浮40%计收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