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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三运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顺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图木舒克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顺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图木舒克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73761.27元,违约金97020元,合计:1570781.27元;

二、被告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新疆顺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1570781.27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图木舒克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84209元,由原告图木舒克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104元,被告新疆顺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10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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