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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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2日尚欠利息2185元,往后产生的利息以借款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原告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元,被告***、***负担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