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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保鼎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云南保鼎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为原告***办理宁和苑小区第2幢2106号房的不动产产权证。

二、由被告云南保鼎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2020年3月2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274208元。

三、由被告云南保鼎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640000元为基数、日息为0.02%的标准,支付从2020年3月3日至交付给原告不动产权证时止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9元,由原告***负担804元,由被告云南保鼎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4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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