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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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元洁能有限公司 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民初301号判决为:由被上诉人陕西新元洁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24764.3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上诉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77元,保全申请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379元,被上诉人陕西新元洁能有限公司承担172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