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商海广际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从2015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的逾期交房的租金损失108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48元,被告承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呼和浩 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