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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都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文书内容商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8)内092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乌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商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8)内092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98279364530X8,住***。法定代表人:石军,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都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H,住***。法定代表人:尹天普,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都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98279364530X8,住***。法定代表人:石军,居民身份证号码:***,。。依照(2014)乌证执字第32号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已经给付申请人2308422元,尚有2807244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平审判员 张亚军审判员 卢志伟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院印)书记员 金 磊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