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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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中衡司法鉴定所 内蒙古瑞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8)内0304民初18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驳回原告刘程对被告内蒙古瑞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驳回原告刘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8)内0304民初1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8)内0304民初1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程医疗费24408.59元(包括住院及门诊治疗费)、就医过程中支出的交通费132元、鉴定费2880元、病历复印费200元、伤残赔偿金65950元(32975元/年×20年×10%)、内固定物取出费用8000元、护理费6381.60元(106.36元/日×60日)、营养费为6000元(100元/日×60日)、误工费17717.26元(43112元/年÷365天×150日)、住院伙食费1700元(100元/天×17天)、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36369.45元,由赵***、白永梅共同赔偿50%即68184.7元,白永梅、赵***已支付23773.59元,再行支付44411.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赵***、白永梅负担532.40元,由刘程负担798.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8.12元,由刘程负担1353元,由白永梅、赵***负担1304.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