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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内蒙古扎鲁特旗富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的企业所有的砖厂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加油站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企业的办公用房、食堂、车库及土地使用权等担保物品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二、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被申请人的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50%最高额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以上两项合计优先受偿范围为(2017)内05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款项,即借款本金22900000元及利息284895.82元,计23184895.82元(2017年3月2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值借款偿还完毕止)和诉讼费。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内蒙古扎鲁特旗富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