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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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8899.63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复息(至2020年4月16日止的利息1842.18元、复息41.22元;之后至借款及其利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按照约定计算。),但利息、复息的总和不得超过同期以所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履行该义务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66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