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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骨科医院
四川四海达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四海达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6,838元、停工留薪期待遇9,479.61元,以上共计126,317.61元;

二、被告四川四海达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在工伤保险机构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四川四海达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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