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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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商业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发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商业机械厂,住***。 法定代表人:孙山,该厂厂长。 上诉人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商业机械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相红 审判员肖玉华 审判员邱爱珍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佳伦 书记员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