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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款项68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30元,由原告***负担1615元,由被告***负担10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