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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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坛区西城宏翔鸿门窗加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西城宏翔鸿门窗加工部人民币27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