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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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斐然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省斐然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2645万元及利息(以未付的票据款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票据款人民币264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斐然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800元,由原告江西省斐然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750元,由被告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4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