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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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杏林医药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伊川县锐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311民催17号 申请人:江西杏林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百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晓丽,公司职工。 申请人江西杏林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江西杏林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227552235,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5日,到期日期:2016年6月25日,出票人伊川县锐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账号67×××38,收款人洛阳卓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6×××6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杏林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杏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芳 审判员姚光辉 审判员赵伟娜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陇陇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