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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杏林医药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伊川县锐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311民催17号

申请人:江西杏林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百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晓丽,公司职工。

申请人江西杏林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江西杏林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227552235,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5日,到期日期:2016年6月25日,出票人伊川县锐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账号67×××38,收款人洛阳卓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6×××6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杏林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杏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芳

审判员姚光辉

审判员赵伟娜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陇陇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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