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受理案件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豫1625执803号 欧志华: 欧志华与牛高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625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法官/执行员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段瑞朋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