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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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以及截至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8333.6元、罚息2333.41元、复利349.88元;并以上述贷款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004‰计付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6元、保全申请费1544元,合计37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