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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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亚太化工有限公司 江西宝圣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亚太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宝圣保温建材有限公司2019年3月1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江西宝圣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江西亚太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65.65元、违约金120005.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3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39元,由被告江西宝圣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