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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德鑫源木业有限公司
青岛元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岛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翔丰工艺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终7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元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世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翔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鑫源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上诉青岛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元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翔丰工艺品有限公司、青岛德鑫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涛

审判员汪青松

审判员张馨月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越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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