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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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劳务报酬10万元并自2019年1月18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改为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劳务报酬10万元,并自2019年1月18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不足部分,由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160元,由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