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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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81民初336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 负责人:郭文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山,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诉被告周兴峰、***、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建红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晓啸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