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36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6月9日利息为1467734.67元,之后利息以36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09元,减半收取为36105元,由原告***负担14752元,被告***、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