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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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 湖南汇美天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借款本金198308.28元、 利息及罚息6348.52元,合计204656.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4日止,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10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对被告***、***购买的位于冷水江市房屋(冷房预冷办字第××号)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湖南汇美天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汇美天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9.86元,减半收取2259.93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29.93元,由被告***、***、湖南汇美天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